【胜诉判决】创为代理安徽省肥东强拆案胜诉!确认强拆违法!

2023-07-03 17:05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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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督导律师:

马桂吉、向天旭

 


胜诉判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肥东县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肥东县镇人民政府负担。

 
 
案件事项
 
申请人:蒯女士
被申请人:肥东县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蒯女士诉称,自己系安徽省肥东县某村村民,依法在村组建有合法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245平方,一处建筑面积为65平方 )。2016 年因肥东县人民政府倡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 11 个村民小组的土地及附属物纳入了征收范围内。2018 年因补偿标准无法保障原告原有居住生活水平,在原告未与肥东县人民政府以及被告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征拆方于2018年4月26日将蒯女士的房子进行非法强拆。这让蒯女士完全无法接受,认为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无法律依据,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蒯女士遂于2018年10月19日针对该违法强拆行为将肥东县某镇人民政府告至法院,庭审中被告镇政府承认其系此次拆除主体。
 
然而蒯女士因受强拆事件导致身体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及时行使诉权,后在身体机能正常后,决定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有多年征拆维权经验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在专业征拆律师团队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 2018年4月26日强制拆除房屋及损坏屋内财产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晓会律师团队
 



创为律师在接到蒯女士的委托后,迅速对整个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本案其实并不复杂。因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强拆势必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虽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其拆除涉及原告权益,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只有当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可组织强制拆除被告撮镇镇政府做出被诉行政行为前未履行上述义务,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900-9881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前列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免费法律服务平台 全国创为拆迁律师网 网址 www.golfmarcuspoint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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