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创为代理甘肃庆阳逼迁案,确认《通知》违法!

2023-03-01 16:43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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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督导律师:
马桂吉、向天旭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5日作出的《通知》违法。

 

 
案件事项
 
申请人:敬先生等共计6人
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敬先生等6名申请人分别为庆阳市市管公房某社区15、18号住宅楼住户,均已取得不动产产权属证。住宅楼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已有三十余年。由于上述楼房建造时问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20 年8月,住户联名申请对楼房进行安全鉴定,同年11 月,甘肃省某公司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该住宅进行了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建议拆除重建。2021年6月5日被请人区人民政府向住户作出《通知》,要求住户立即停止使用,尽快搬离。
 
然而6名申请人认为自己都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合法所有权。即使需要搬离涉案房屋,也需要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要求申请人搬离房屋,却只向申请人支付过渡费用和搬迁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居住生活,仅仅支付过渡费用和搬迁费用,根本无法覆盖此次搬迁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并且被申请人违反规定采用断水电的非法方式迫使申请人等搬迁,属于滥用职权。对申请人的重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侵害了申请人对自身房屋的所有权。
 
6名申请人一拍即合,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多方调研、对比,最终选择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向庆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周晓会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在接到委托后,创为律师成立专案小组,对本案件进行梳理调查,了解各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随后制定了专属维权方案。
 
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于法无据,侵害了申请人对自身房屋的合法所有权。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合法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非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私有财产权。其次,被申请人作出《通知》要求申请人搬迁,但在此之前并未与申请人就最重要的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经调查案涉房屋曾被列入棚改区范围内,但因资金问题,棚改项目未能及时实施。被申请人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其急于履行征收职责,导致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虽然达到棚户区改造条件,但一直未进行征收补偿,其现在要求申请人等搬离涉案房屋,却迟迟未制定和公布《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中的暂行方案无法弥补申请人在撤离房屋后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所遵受的财产损失。被申请人违反规定采用断水电的非法方式迫使申请人等搬迁,属于滥用职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违反基本法律、滥用职权,对申请人的重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侵害了申请人对自身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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