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促拆迁”房子被认为危房 就能说拆就拆吗?

2022-11-30 16:32   作者:拆迁律师   浏览次数: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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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里居住的房屋都是在经过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的。然而很多农村的房屋是由村民自行兴建的,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有些房屋由于长期没有人居住,可能就会变成危房,此时很多拆迁方便以此为理由进行强拆,导致许多拆迁户叫苦不迭!
 
那么,这种“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呢?如果老百姓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浅谈一下危房拆迁的问题。
 
#什么是危房?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此来看,如果房屋可以正常居住生活,结构完好,不存在有严重损坏以及承重构件受损的情况。那么从外观看就可能不属于危险房屋。
 
 
#危房的鉴定程序
 
对于是否属于危房,当然不能简单从外观上判断。
我国法律是有一定的认定程序的,即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首先,危房需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所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也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实践中往往是拆迁方擅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所谓的危房鉴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申请;
 
(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 签发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需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的,并且,鉴定危房需要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详细了解房屋实际情况,从而作出鉴定报告。
 
关于危房由谁来认定,也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依照上述规定,危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单位没有鉴定危房的资格。
 
危房一定会被拆除吗?
 
房屋被如果认定为危房后,是不能随意强拆的!根据房屋危险程度不同,处理结果不同。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拆迁部门以您自家房屋属于危房要求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尽快搬离的情况,被拆迁人需要结合自家房屋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危房鉴定程序,要求拆迁部门出具认定危房的鉴定书,并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房屋的拆除。
 
另外,在认定流程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如果当地相关部门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拆除自家房屋,这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是不合法的。
 
 
#以 “危房”名义强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按法律规定,当拆迁启动后,就不得随意进行危房拆除了。否则就会涉嫌程序违法,甚至构成滥用职权。
 
具体来说,在拆迁中,拆迁方虽然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这就属于程序滥用了。
 
 
北京创为律师提示:
 
总之,拆迁方“以拆危促拆迁”是在刻意规避拆迁补偿程序,属于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首先要保存好拆迁方下达的有关“危房”的文件,然后针对其中可诉的法律文件,适时提起诉讼;
如果拆迁方以拆危房为由对房屋实施了强拆,被拆迁人更要及时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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